到底,这是个人情社会。水至清则无鱼,大理寺这种地方更是如此。王主簿和李录事担心的,不是范少卿捏造罪名,而是翻出他们过去那些“无伤大雅”的疏漏、瑕疵,然后上纲上线,借题发挥。
“我明白了。”胡俊看着两人,语气认真了些,“你们放心,有我在,不会让他们轻易把你们替换掉。这些日子,你们经手的案子,尤其是那些可能被拿来做文章的,都仔细复查一遍,该补的补,该改的改。至于以前的旧账……我会想办法。”
王主簿和李录事又拱手道谢,可胡俊看得出来,自己这不咸不淡、没有什么具体保证的安慰话语,并没能真正让他们安下心。
有些布置,胡俊现在还不能和他们。只能挥挥手,让两人先回去做事。
王主簿和李录事又谢了一番,这才坐回自己的位置,重新埋头于案牍。
胡俊收回思绪,将注意力放回桌案上。那里堆着山般的卷宗,都是等待他复耗案子。
刚拿起最上面的一本案卷,公廨的门就被轻轻推开了。一个吏低着头走进来,手里捧着一大沓新的卷宗,看厚度至少有二三十本。
“胡大人,这是下面刚报上来的待审核案件。”吏将卷宗放在书案一角空处,声音恭敬。
胡俊点点头:“放下吧。”
吏躬身退了出去,轻轻带上了门。
胡俊看着新添的那一大沓卷宗,心里不由得苦笑。这些纸张堆在一起,还真有种视觉上的压迫福换在前世,这些案件的全部内容加起来,恐怕也就占用硬盘里十几mb的空间而已。
苦笑着刚伸手,想从新送来的卷宗里拿一本先翻看。可手指刚碰到最上面那本的封皮,动作突然顿住了。
一个念头毫无征兆地跳进他的脑海。
胡俊在这个寺丞任上已经待了几个月,对大理寺的各项流程不敢了如指掌,但也了解了个八九分。他知道,大理寺处理的案件,从基层县衙、州府,到大理寺评事、寺丞、寺正,再到少卿、寺卿,一级级复核审批。徒刑以上的要呈报刑部,死刑还得三法司会审,特别重大的甚至要呈报皇帝批复。
而一些案件,比如杖刑以下、或是简单的民事纠纷转刑事,到了他这个大理寺丞这里,复核无误后就可以直接审结了,顶多再报到大理寺正刘文远那里过一眼。
刚才王主簿,他们这些底层吏员在记录整理案件时,有时会碍于人情,在无关紧要的地方“稍微徇私一下”。
但他们也强调,大案子是不敢动的。
那么问题来了——范少卿那边,是怎么知道像王主簿、李录事这样的底层官员,具体在哪一桩案子、哪一个环节上徇了私呢?
而且看王主簿和李录事担心的样子,范少卿那边似乎还不是瞎猫碰上死耗子,而是一抓一个准,每次都能精准地揪出那些“瑕疵”。
这可是古代,完全是纸质化办公。所有的案件记录、证人口供、审理过程,全都写在纸上,装订成卷宗,存放在案牍库里。
一个在大理寺干了十几年的老吏,就算要徇私,也必然会把痕迹掩盖得很好,在卷宗上不做得衣无缝,至少表面上挑不出毛病。
要想从这浩如烟海的卷宗里,找出某个特定官员在某个案件中的微疏漏,无异于大海捞针。不花费大量时间,不进行极其仔细的甄别、对照、核对,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除非……
胡俊的眼睛微微眯了起来。
除非有人能接触到所有大理寺官员经手过的所有案卷,并且有足够的时间和权限,去系统地翻阅、比对、找出其中的“问题”。
而这个人,或者这几个人,还必须对大理寺的办案流程、文书格式、律法条文非常熟悉,才能一眼看出那些被精心掩饰过的瑕疵。
“这范少卿一系里,有能人啊!”胡俊在心里感叹道。
他放下手中的卷宗,身体向后靠进椅背,手指无意识地在桌面上轻轻敲击。
那么,这个人……或者这几个人……在什么位置?他们必须具备几个条件:第一,能接触到大理寺几乎所有的案件卷宗;第二,有足够的时间和相对隐蔽的环境进行翻阅比对;第三,本身精通刑名律法,熟悉文书套路;第四,必须是范少卿信任的人,或者至少是被范少卿一系控制的人。
胡俊的脑海里迅速闪过大理寺的各个部门和职位。
寺卿、少卿、寺正这些高层官员,自然能接触到所有卷宗,但他们日理万机,不可能亲自去做这种繁琐的“挑错”工作。而且戴慎之是书院派,与范少卿不和,可以排除。刘文远是戴慎之的人,也可以排除。另外一位寺正态度不明,但如果是范少卿的人,亲自下场做这种事风险太大,也不符合常理。
司直们负责外勤查案,接触的往往是正在办理或刚刚结案的卷宗,很难系统地翻查陈年旧档。
评事、主簿、录事这些中下层官员和吏员,各有各的分管领域,权限有限。
那么,剩下的地方就不多了。
胡俊心里渐渐有了答案。他抬起头,看向王主簿和李录事,朝他们招了招手。
两人见胡俊神色严肃,连忙放下手中的活,快步走了过来。
“大人有何吩咐?”王主簿躬身问道。
胡俊没有直接出自己的猜测,而是换了个方式问道:“你们俩仔细回想一下,之前被范少卿替换掉的那些人——我的是那些因为‘徇私’、‘疏漏’这类罪名被弄走的,他们都是因为什么事?具体是怎么被发现的?”
王主簿和李录事对视一眼,都有些疑惑。他们不明白胡俊为什么突然要问这些,但猜测可能是胡俊在想办法保他们,于是都很认真地回忆起来。
王主簿先开口:“我记得最早被换掉的是西廊那边的一个老评事,姓赵。他被翻出来三年前复核一桩田产纠纷时,采纳了其中一方提供的、未经核实的证人证言。其实那证言对案件定性影响不大,但严格来,确实不合规矩。”
李录事补充道:“还有典狱署的一个副掌狱,是因为五年前一桩盗窃案,案犯供述的赃物数量与失主报案的数量对不上,差了二两银子。当时记录时可能笔误,也可能真的疏漏了,一直没人注意。结果去年被翻出来,他‘记录不实,有包庇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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