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文部分确立五刑、十恶、八议等刑罚体系与特权原则,疏议以问答形式阐明律义并补充案例。该法典融合儒家伦理与法律条文,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作为宋元明法典蓝本。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唐律因隋《开皇律》而来,《开皇律》则“近承北齐,远祖后魏”,继承了前代的法律。集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法律之大成。
武德四年,唐高祖以裴寂等撰《武德律》,大略以《开皇律》为准,除其苛细五十三条。
贞观初,又以长孙无忌、房玄龄等重加删定,前后十余年,修成《贞观律》。增设加役流,缩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等。《贞观律》成为唐律的定本。
高宗永徽二年,长孙无忌、李积等人以《贞观律》修订律令,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职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最终,奏上新撰律十二卷,是为《永徽律》。
永徽三年,唐高宗以长孙无忌等对《永徽律》阐明律条文义,问答疑义,撰成《律疏》三十卷。永徽四年十月颁校称《永徽律疏》。
《旧唐书·刑法志》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
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
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
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
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
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饶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第十篇《杂律》,凡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建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
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法典,有着浓厚的封建思想意识,体现着封建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它反映了礼制、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等内容。《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有以下两个特色:第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伦理道德和法律相结合,前者为主,后者为辅。第二,简化法律条文,减轻刑罚。如《贞观律》中的刑罚,与隋律相比,去掉了死刑九十二条,减流为徒者七十一条,其余变重为轻者也很多。
唐律是秦汉以来封建专制时代较为宽简的法律。《唐律疏议》首篇的《名例律》如同现代法律的总则,表达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其余十七篇相当于现代刑法的分则,具体规定了什么行为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后如何处罚的各种条款。
《唐律疏议》不仅完整保存了唐律,还保存了大量唐代的令、格、式的内容。同时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
华夏法制已有了二千多年经验的积累。自夏朝开始正式确立法制以后,每个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制,而且还不断总结经验,推进法制的发展。早在西周时已提出了“三典”的理论,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以后,又在法典的体例和内容等方面不断发展。从体例上看,自战国时《法经》的六篇,经过汉朝《九章律》等的演进,到隋朝的《开皇律》已形成十二篇及其篇名,并为《武德律》以及以后的《永徽律疏》所继受。
《永徽律疏》是华夏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华夏古代法典的楷模和华夏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可以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唐律的内容承前启后,在总结前饶立法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并且开创了华夏古代法典中法律与历史结合的先河。
《唐律》之义疏自高宗时作成颁行后,终唐之世,一直没有废止过。玄宗开元二十二年对律令格式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删修,结果是“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义疏仍与单行律并校其后,义疏以两条渠道发挥着影响。
其一,义疏被后世径直沿用。五代后梁太祖时,法律影律疏三十卷”,一仍唐旧;后周世宗时有司奏事,言法律“今朝廷之所行用者”,“律疏三十卷”,因当时尚未定法,所用皆唐之旧典;甚至到显德年间《大周刑统》编成,仍然是“与律疏、令、式通斜,义疏并未废除。宋代建隆年间制订《宋刑统》,鉴于《大周刑统》未能遍引《唐律》之义疏,重取唐代律、疏作法,从而使《宋刑统》成为《永徽律疏》的翻版。窦仪在《进刑统表》中所的“旧疏议节略,今悉备文”,即指此事。金代之律,据《金史·刑法志》:“历代采前代刑书宜于今者,以补遗厥,取《刑统》疏文以释之,着为常法。”则唐律之义疏,经宋而再传于金。明代置元代之后,重又仿唐律立制,不惟篇章、条文,义疏也多本于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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