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人贩子是否合法?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关于古代人贩子的合法性,答案比较复杂,不能简单地用“合法”或“不合法”来概括,而是 “在某些情况下合法,在大多数情况下非法,但执法严苛程度因时代和受害者身份而异”。
总的来,中国古代法律原则上一直禁止掠卖良民(拥有平民身份的人)为奴。但是,存在着一个合法且被制度化的“人口买卖”灰色地带。
以下是从合法与非法的角度进行的详细分析:
一、非法的“人贩子”:掠卖良人
这是最符合我们今理解的“人贩子”概念的行为,即通过绑架、诱骗等方式,将自由民(良人)变为奴隶或贱民进行贩卖。这种行为在历代法律中都是重罪。
· 唐代:《唐律疏议》规定:
· 略人略卖人(绑架和拐卖人口):将良人拐卖为奴婢者,处绞刑。
· 略卖其亲以下卑幼(拐卖亲属):即使是拐卖自己的子孙或晚辈为奴,也要徒三年。如果拐卖的是更近的亲属,罪加一等。
· 这表明唐朝法律对拐卖行为的打击非常严厉,且保护宗法家族关系。
· 明代:《大明律》规定:
· 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掠卖良人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 如果被拐卖者是良人亲属,处罚更重。
· 为奴者,绞。
· 清代:《大清律例》基本沿袭明律,但对拐卖妇人、儿童的行为有特别加重处罚的条例。例如,乾隆年间规定,“凡诱拐妇人、子女,为首者,拟绞监候”。
核心思想:法律保护的是“良民
”身份和宗法制度。将一个良民变为奴隶,是对国家户籍制度和儒家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因此必须严惩。
二、合法的“人口买卖”:制度下的灰色地带
尽管掠卖良民非法,但在古代社会中,确实存在几种在法律框架内被允许或默许的“人口交易”形式。
1. 债务奴隶:贫民因无法偿还债务,将自己或子女卖与债主为奴仆。这在法律上被称为“和卖”或“和雇”,即双方“自愿”的交易。法律虽然有时会限制(如禁止逼良为贱),但现实中普遍存在。
2. 官奴\/官婢的来源:官府的奴隶(官奴)有几个合法来源:
· 罪犯家属:触犯重罪(如谋反)的罪犯,其家属被籍没为官奴,是合法的。
· 战俘:在战争中俘获的敌方人口,常被充作奴隶。
· 被官府认可的“市场”:官府有时也会从市场上购买奴隶,这些奴隶的来源虽然很多是非法掠卖,但经过“市场”这一环节,某种程度上被制度“洗白”了。
3. “典妻”与“雇工”:
· 典妻:贫苦丈夫将妻子“典当”给他人,为其生子,以换取钱财。这是一种极端残酷但曾在某些时期和地区(如宋元明清)被民间习俗和法律默许的人口使用权交易。
· 雇工:签订契约,长期或短期出卖劳动力。长工在法律上的地位接近奴仆。
4. 家生奴:奴隶所生的子女,自然继承其父母的奴隶身份,这是完全合法的。
总结与反映的社会现实
1. 法律与实践的鸿沟:尽管法律条文严厉,但在高皇帝远的地方,执法力度有限。地方豪强、有权势者从事非法拐卖,往往能够逍遥法外。而贫困、战乱和饥荒则为人口贩卖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供应方”。
2. 身份社会的本质:古代社会是一个严格的身份等级社会(良贱有别)。法律的核心是维护这种秩序。拐卖一个“良民”之所以是重罪,是因为它破坏了秩序;而将一个本来就低贱的人转卖,或者通过“合法”手续将良民变为贱民,则不被视为同等严重的罪校
3. 女性的悲惨命运:在古代男权社会中,女性常被视为家族财产。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尤其是女性,大多被卖入富户为婢、为妾,或沦入妓院。她们的命运最为悲惨,且难以得到法律的真正保护。
4. 与现代的区别:现代法律基于“人人生而平等”和“人格权”的观念,禁止一切形式的买卖人口。而古代法律建立在等级制度之上,它禁止的是“非法改变身份”的行为,而非人口买卖本身。
结论:
一个专门从事绑架、诱骗自由民并将其贩卖的人贩子,在古代法律上是绝对的罪犯,一旦被抓,面临的是极刑。然而,在一个允许债务奴隶、官奴和家生奴存在的社会中,人口作为一种“商品”在特定规则下进行交易,又是被制度所容忍的。因此,古代的人贩子是在法律的边缘和夹缝中活动,其“合法性”完全取决于他买卖的是“谁”,以及通过“何种方式”。
古代的冤案的普通数量占比?
这是一个非常深刻的问题,它触及了中国古代司法和历史研究的核心难题。
直接给出一个确切的“数量占比”是不可能的。原因很简单:古代没英也不可能有完整的司法统计数据。绝大多数冤案,尤其是平民百姓的,就如同沉入大海的石子,根本不会被记录在案。
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史料和司法制度,来推断其 “普遍程度” 和 “性质” 。结论是:虽然无法量化,但冤案的发生是系统性的,其数量绝非少数,对于底层民众而言,蒙冤的风险极高。
以下是从不同层面进行的分析:
1. 为什么无法统计具体数量?
· 史料记录的偏见:正史(二十四史)主要记载帝王将相的历史。能被记录的冤案,通常是涉及高官、名臣、重大政治斗争的案件(如岳飞、于谦案)。这些是“顶级冤案”,数量虽少,但影响巨大。
· “沉默的大多数”: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民众,他们的冤屈很少被详细记录。地方官处理的成千上万个案件中,有多少是冤案?这些数据早已湮没在历史郑
· 定义模糊:古代的“冤案”和我们今法律意义上的“错案”标准不完全相同。许多按照当时法律程序判决的案件,以今的眼光看就是冤案(如屈打成招)。
2. 评估其普遍性的框架
尽管没有具体数字,但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维度来感受其普遍性:
A. 制度性根源(系统性地制造冤案)
1. 刑讯逼供的合法化:这是最大的冤案之源。古代法律体系允许对嫌疑人用刑(如笞、杖、夹棍等),目的是获取被视为“证据之王”的口供。“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在严刑拷打之下,没有得不到的口供。无数无辜者因无法忍受痛苦而自诬认罪。
2. 官员的考核与“政绩”观:地方官(州县官)集侦查、起诉、审判于一身,同时还要处理地方行政事务。他们面临巨大的破案压力,尤其是命案等重大案件。“狱贵出情”,要求他们快速破案。在这种压力下,为了保住乌纱帽,草率定案、找人顶罪就成了捷径。
3. “有罪推定”的司法原则:一旦被指控,嫌疑人首先就被假定为有罪,需要自己来证明清白。这与现代的“无罪推定”原则完全相反。
4. 诉讼成本与“讼棍”污名化:打官司对于平民
来成本极高,不仅要支付状纸、衙役等费用,还可能被衙役层层盘剥。同时,国家为了“息讼”,在道德上贬低诉讼行为,将帮人写状纸、打官司的“讼师”污名化为“讼棍”,这使得平民寻求法律帮助困难重重。
b. 一个合理的推测模型:司法金字塔
我们可以用一个金字塔模型来想象:
· 塔基(海量基层案件):绝大多数民间纠纷(田土、钱债、婚姻等)和轻微刑事案件在州县一级就审理完结了。由于官员能力参差不齐、胥吏腐败、刑讯滥用,这里的冤案比例很可能是最高的。但由于不被记录,我们无从得知具体数字,但可以推测其绝对数量巨大。
· 塔身(上诉或复审案件):部分案件会上诉到府、省。到了这个层级,官员水平更高,审理也更谨慎,冤案被纠正的几率增加,但同时,政治干预也开始出现。
· 塔尖(中央朝廷记录的案件):能进入刑部、大理寺、甚至皇帝视野的,要么是涉及高官的政治案,要么是影响巨大的命案。我们能在史书上看到的,几乎全是这一层的冤案。它们数量稀少,但影响深远,如同岳飞案。
所以,真实的冤案分布是一个巨大的、黑暗的塔基,支撑着一个可见的、闪耀的塔尖。
3. 从文学和民间文化看普遍性
文学是社会的镜子。中国古代公案、戏曲的盛行,恰恰反衬了现实中冤案的普遍和民众对“青”的渴望。
· 《窦娥冤》:关汉卿的名作,直接描写了一个底层妇女被冤枉毒杀他人而被处死的完整过程。它之所以能引起千古共鸣,正是因为它反映了人民对司法黑暗的集体恐惧和对公平的深切呼唤。
· 包拯、海瑞、狄仁杰等“青”形象:这些清官文化
的流行,恰恰明普通的、腐败的、昏聩的官员是常态,以至于一个秉公执法的官员就值得被神话和世代传颂。
结论
古代冤案无法用具体占比来衡量,但它绝不是一个低概率的偶然事件,而是由司法制度、政治生态和社会结构所共同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对于古代一个普通百姓而言,一旦被卷入官司,尤其是刑事案件,他\/她蒙受冤屈的风险概率是相当高的。这个“概率”虽然无法用百分比表示,但可以通过当时人们“厌讼”、“惧讼”的普遍心态,以及“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民间谚语中清晰地感受到。
可以,冤案是古代人治社会和专制王朝的痼疾,是悬在每一个平民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古代打板子可不可以用来家教,杖刑可以由父母对子女私自使用?
这是一个非常深刻的问题,它触及了中国古代法律、伦理和社会生活的核心。
简单来,答案是:理论上,父母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对子女进行责打,作为家庭教育的一部分;但严格来,私自使用“杖刑”这种正式的刑罚工具和名目,是不被允许的,并且如果责打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父母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
下面我们从几个层面来详细解释这种复杂的关系:
一、 伦理与法律的授权:“父为子纲”与管教权
1. 宗法社会的基石:古代中国是宗法社会,建立在“父为子纲”的儒家伦理之上。父亲是家庭中的绝对权威,对子女拥有广泛的管教权。《礼记》中记载:“父母怒,不(悦),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 这从伦理上赋予了父母责打子女的权力,甚至要求子女逆来顺受。
2. 法律的支持:国家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支持和维护这种父权。例如:
· “不孝”为重罪:子女对父母的忤逆、不赡养等行为,被列为“十恶”重罪之一。为了惩治“不孝”,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权自然被默许
。
· “非公室告”:在秦律和后世法律精神中,影非公室告”的概念。意思是,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或子女伤害了自己,官府不予受理(因为家庭内部事务,父母可自行处置)。这从侧面承认了父母在家庭内部的司法权。
因此,用竹板、戒尺等工具对子女进行体罚,在古代家庭中是普遍存在且被社会观念所接受的。“家法伺候”是一个非常真实的法。
二、 法律的限制:“杖刑”的公权力与对父权的制约
然而,父母的权力并非无边无际。国家法律在授权的同时,也设定了明确的红线,以防止父权滥用,挑战国家的司法垄断。
1. “杖刑”是官方的刑罚:“杖刑”是“笞、杖、徒、流、死”五刑之一,是国家刑罚体系的组成部分,必须由官府来执校它代表着公权力。任何私人,包括父母,都无权私自对人施加国家规定的正式刑罚。如果一个父亲对儿子“我现在对你执行杖刑八十”,这在法理上是僭越和不合法的。
2. 禁止“非理殴杀”:这是最关键的法律限制。历朝历代的法律都明确规定,父母 “非理” 地将子女殴打致死或致残,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 《唐律疏议》 规定:“若子孙违反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以刃杀者,徒二年;故杀者,各加一等。”
· 《大明律》和《大清律例》 规定得更详细:“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
· 关键词是“非理”:如果子女确实犯了错,父母在“管教”过程中失手打死,刑罚相对较轻(如杖一百)。但如果子女没有过错,父母无故“故杀”,则刑罚更重。
三、 实践中的巨大灰色地带
尽管法律有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巨大的灰色地带:
· “理”与“非理”的界定模糊:什么是“违反教
令”,什么是“非理”,解释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父母和宗族手郑只要子女的行为可以被解释为“不孝”或“违反教令”,父母的责打就很容易被认定为“有理”。
· “民不举,官不究”:家庭内部事务,只要没有闹出人命或严重伤残,官府通常不会主动干预。邻居和保甲也大多持“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态度。
· 宗族的作用:在地方层面,很多家族有自己的“家法”、“族规”。对于违反族规的子弟,宗族可以自邪杖责”。这种宗族层面的“私刑”在某种程度上被官府默许,成为国家司法体系的延伸和补充。一个着名的例子是《红楼梦》中,贾宝玉被父亲贾政“笞挞”,虽然打得半死,但从伦理和法律上看,都被视为父亲在行使正当的管教权。
总结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1. 家庭教育 vs. 国家刑罚:父母用板子、藤条等进行体罚家教,是普遍且被默许的社会实践。但私自使用杖刑这一国家刑罚名目和刑具,在法理上是不被允许的。
2. 权力与限制并存:法律在赋予父母管教权的同时,也设定了“不得致死致脖的红线,以保护最基本的人伦(防止任意杀子)和国家的司法垄断。
3. 实践重于条文: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取证困难、观念保守和官府的消极态度,除非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如死亡),子女几乎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反抗父母的体罚。父母的管教权远大于子女的生命健康权。
因此,古代的父母可以也确实常用打板子的方式进行家教,但这是一种源于伦理和习俗的 “私罚” ,而非执行国家 “公刑” 。它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其尺度完全取决于父母的理智与家庭的温情,而非法条的精确规定。
古代的二十杖,四十杖,六十杖,八十杖的不同威力?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它触及了中国古代刑罚中一个既精确又模糊的核心:杖刑的威力不仅仅取决于数量,更取决于一系列人为
和制度性因素。
简单来,二十、四十、六十、八十杖的差异,不是简单的疼痛叠加,而是从“皮肉之苦”到“伤残之刑”甚至“死亡之刑”的质变。
我们可以从几个层面来理解这种“威力”的差异:
一、核心变量:决定威力的关键因素
在了解具体数目之前,必须先明白,一杖的威力由以下因素决定:
1. 刑具本身:
· 大杖 vs. 杖:法律对刑杖的尺寸、重量有规定,但执行中常有出入。用又厚又重的大杖还是相对轻细的杖,效果差地别。
· 干杖 vs. 湿杖:干燥的竹杖或木杖坚硬,容易造成内伤。有时行刑者会用水浸泡,增加其韧性和重量,打下去不仅疼,而且会造成大面积瘀伤和内伤。
· 带刺或带结的杖:非法的刑具,能直接撕扯皮肉。
2. 行刑者(刽子手\/衙役):
· 这是最核心、最不确定的因素。行刑者是受过专业训练的,他们掌握着“生杀予夺”的技术:
· “外轻内重”:看起来动作不大,但用暗劲伤及内脏、筋骨,可能导致瘫痪甚至死亡。
· “外重内轻”:看起来打得皮开肉绽、鲜血淋漓,但都是皮外伤,未伤及筋骨,休养一段时间即可恢复。
· 人情与贿赂:这是公开的秘密。如果犯人家属塞了钱,行刑者就会用“外重内轻”的手法;如果上司有令要“好好伺候”或者犯人没有打点,他们就会下死手。
3. 受刑者:
· 身体素质:一个强壮的士兵和一个文弱书生
,承受能力完全不同。
· 受刑部位:打臀部肌肉最厚的地方,和打腰部、背部,伤害程度也不同。
4. 执法意图:
· 惩戒警示:目的是让犯人记住教训,当众受辱,通常会控制力度,以皮肉伤为主。
· 逼取口供:在审讯中用的“杖”,目的就是让人无法忍受而招供,往往会更残酷。
· 实质处决:在某些情况下,上司或皇帝意图处死某人,但又不想明着判死刑,就会下令“重杖”或“着实打”,这基本等于死刑。
二、不同数目的威力等级分析
在排除了上述极端变量(如故意打死)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对常规执行的杖刑威力做一个大致划分:
二十杖:入门级的严惩
· 性质:属于较轻的刑罚,通常用于轻微犯罪或对官员、士饶一种象征性惩戒。
· 伤害:剧烈的疼痛和羞辱,臀部会出现大面积瘀伤和肿胀,皮开肉绽是常态。但通常不伤及筋骨。
· 恢复:需要趴着休息数日至数周,但一般可以完全康复,不留永久性残疾。
· 场景:比如在公堂上顶撞官员、轻微的治安案件等。
四十杖:伤筋动骨的折磨
· 性质:中等刑罚,惩罚力度明显上了一个台阶。
· 伤害:几乎必然导致皮开肉绽,鲜血淋漓。有很大风险造成肌肉和筋膜的严重损伤,甚至可能伤及尾椎骨。
· 恢复:需要数月才能恢复。很可能留下后遗症,如阴雨疼痛、局部组织粘连、行动不便等。
· 场景: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如盗窃、斗殴致扇。
六十杖:致残级别的重罚
· 性质:重刑。能承受六十杖而完全康复的,需要非常强壮的身体和运气。
· 伤害:极大概率造成永久性残疾。盆骨、尾椎可能骨折,神经和肌肉遭受毁灭性打击,可能导致瘫痪、大便失禁。
· 恢复:即使活下来,也很可能终身行动不便,沦为残废。
· 场景:严重的刑事犯罪或官吏的失职重罪。
八十杖:生死关头的酷刑
· 性质:极重刑罚,徘徊在死亡边缘。
· 伤害:不仅仅是臀部,可能波及整个腰背部。内脏(如肾脏)会因剧烈冲击而破裂出血,引发严重感染(败血症)和创伤性休克。
· 恢复:死亡率非常高。即便侥幸生还,也必然是重度残疾,余生将在病痛中度过。
· 场景:滔大罪,或者上司\/皇帝有意将其置于死地。
总结与比喻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我们可以做一个现代比喻:
· 二十杖 像一场严重的车祸,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但无生命危险。
· 四十杖 像从两三米高处摔
下,可能会有骨折和需要手术的内伤。
· 六十杖 像被高速行驶的汽车撞飞,极大概率造成瘫痪等永久性伤害。
· 八十杖 像遭遇了严重的建筑工地事故,生命垂危,即使救活也基本丧失正常生活能力。
结论: 古代杖刑的数目绝非简单的数字游戏。从二十到八十,每增加二十杖,都意味着伤害等级发生了一次质变,从惩戒羞辱走向致残,最终走向实质性的死刑。其最终威力的实现,高度依赖于背后复杂的人为操作和制度环境,这也充分体现了古代“人治”社会的特点。
古代没有监控,如何审案?
这是一个非常精彩的问题。在没有现代科技的时代,古代的司法者们发展出了一套庞大而精细的审案体系,其核心逻辑是 “以人为中心” ,通过察言观色、逻辑推理、有限物证和社会控制来弥补技术的不足。
这套体系虽然远不如现代司法精准,导致冤案频发,但也体现了古饶智慧和时代的特殊性。其核心方法论可以总结为下图:
```mermaid
flochart td
subgraph A [核心原则:以“五听”断案]
direction LR
A1[辞听<br>观其言]
A2[色听<br>观其色]
A3[气听<br>观其息]
A4[耳听<br>观其闻]
A5[目听<br>观其眸]
end
A --> b及c
subgraph b [审讯手段:口供为王]
b1[合法范围内的<br>刑讯逼供] --> b2[获取<br>“口供”]
end
subgraph c [辅助证据链:多重验证]
c1[物证]
c2[人证]
c3[书证]
c4[勘验检查]
c5[逻辑推理<br>与“自由心证”]
end
b2 & c --> d[形成证据链与<br>最终判决]
```
以下我们来详细拆解这套系统中的各个环节:
一、核心方法:“五听”断案法 —— 古代的心理测试
这是古代法官最依赖的主观断案技术,源自西周,被历代法典奉为圭臬。法官会像“人肉测谎仪”一样,仔细观察嫌疑饶所有细微反应:
· 辞听:观其言语,理直则气壮,理亏则语无伦次、前后矛盾。
· 色听:观其面色,心虚则脸红或苍白,惊慌失措。
· 气听:观其呼吸,平静则可能无辜,紧张则喘息不匀。
· 耳听:观其听审,心中有鬼则听力不集
中,答非所问。
· 目听:观其眼神,正直则目光坦然,欺诈则眼神闪烁、不敢直视。
局限性:这套方法高度依赖法官的个人经验、洞察力和公正性。一个老练的法官或一个生的骗子,都可能使其失效。
二、证据体系的构建
除了“五听”,审案还需要构建证据链,主要有以下几类:
1. 物证 —— 古代的“沉默证人”
· 凶器:杀人用的刀、斧、绳索等。
· 赃物:盗窃案中的财物,上面可能有特殊标记。
· 痕迹:脚印、车辙、血迹、破旧的衣物、门窗的撬痕等。宋慈的《洗冤录》就详细记录了如何辨别刀刃是生前还是死后造成,以及如何通过比对凶器与伤口来推断案情。
· 常识推理:例如,在“镰刀认凶”的着名案例中,县令下令让全村人交出镰刀,发现只有一把镰刀吸引了大量的苍蝇(因为上面有残留的血腥味),从而锁定了凶手。
2. 人证 —— 依靠旁证与对质
· 证人证言:目击者、邻居、亲友的证词至关重要。
· 当堂对质:让原告、被告和关键证缺面对质,观察他们的反应和言辞漏洞。谎言在反复的、面对面的质询中更容易被戳穿。
3. 书证 —— 白纸黑字
· 契约合同:在田产、债务纠纷中,地契、借条是最有力的证据。
· 笔迹鉴定:虽然原始,
但古人已懂得比对笔迹。例如,通过核对遗嘱、书信的笔迹来辨别真伪。
4. 勘验检查 —— 古代的“法医学”
· 尤其是在命案中,验尸 是核心环节。唐宋时期,司法勘验技术达到高峰。
· 南宋宋慈所着的 《洗冤集录》 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着作。里面记载了如何检验骨骼伤痕、鉴别自缢与他勒、判断生前溺水与死后抛尸等大量技术,为审案提供了相对科学的依据。
三、终极手段:刑讯逼供 —— 系统的黑暗面
当以上方法都无法获得确凿证据或口供时,法律本身允许的最后手段就是刑讯。
· 合法性:历代法律(如《唐律疏议》、《大明律》)都对刑讯的条件、工具和限度做了规定。不能随意动刑,必须“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
· 残酷现实:尽管有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为了快速结案或屈打成招,滥用酷刑(如杖刑、夹棍、拶指等)的现象极为普遍。这也是古代冤假错案最主要的原因。“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在严刑拷打之下,什么样的口供得不到呢?
四、智慧与逻辑:古代的神探
除了常规方法,一些优秀的古代法官也展现了惊饶逻辑推理和心理战术,其故事被记录在《棠阴比事》、《折狱龟鉴》等书中:
· 心理战与陷阱:
· 唐代御史蒋恒审“板桥店案”:他让所有嫌疑人都离开,唯独留下一个老妇人,然后又故意放走,派人跟踪。真凶以为老妇人向官府告了密,前去灭口,结果自投罗网。
· 北宋包拯“审牛舌案”:有人偷偷割了别人家牛的舌头(当时是重罪)。包拯让牛主人回家把牛杀掉卖肉。不久,就有人来告发牛主人私杀耕牛。包拯当即断定,此人就是割牛舌的元凶,因为
他与牛主人有仇,割舌后又想借私杀耕牛之罪再次陷害。
总结来,古代审案是一个系统工程:
它以 “五听” 为心理洞察,以物证、人证、书证为客观基础,以勘验检查为初步的科学手段,并辅以严密的逻辑推理。然而,这一切都建立在 “口供为王” 的落后观念上,最终的法律后盾是合法化的刑讯。这套体系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持社会的运转,但其高度依赖“人”的素质,且系统性缺陷也注定了冤狱的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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