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整合与治理效能的重构
一、嘉靖新政与乡约的官方推广:从“地方试验”到“国家范式”
嘉靖元年(1522年),明世宗朱厚熜登基后推行新政,基层治理改革成为核心议题之一,而将王阳明的南赣乡约模式纳入国家治理体系,是其中最关键的举措。在此之前,乡约虽在南赣、余姚、泰州等地落地实践,但始终属于“士大夫主导的民间治理尝试”,并未进入国家制度层面;嘉靖朝的政策调整,彻底改变了乡约的属性——从“民间规约”升级为“官方制度”,正式开启明代乡约“官民协同”的新阶段。
嘉靖二年(1523年),礼部尚书毛澄在上疏中直言:“南赣之乱平,非独赖兵戈,更赖乡约以正民心、固邦本,此法切中时弊,宜推之下,以靖四海。”这份奏疏得到明世宗的认可,随即朝廷颁布《颁行乡约谕》,明确要求“下州县,每里皆立乡约,以里长主之,州县官总其成,务使民皆向善,里无纷争”,并划定乡约的核心职责:“敷宣圣谕、化导乡民、辑和邻里、弭盗息讼”。这一谕令的出台,标志着乡约正式成为国家基层治理的法定制度,其运行逻辑也从王阳明时期“心学驱动的道德觉醒”,转向“制度驱动的秩序维护”。
为确保乡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落地,朝廷构建了三层刚性保障机制:
1. 行政考核机制:将乡约推行成效直接纳入州县官的政绩考核体系,明确“凡乡约废弛、民风颓靡、盗贼屡发者,州县官降一级调用;乡约成效显着、里巷安宁者,优先擢升”。这一规定使得地方官员不敢懈怠,将乡约推行视为核心政务之一。
2. 经费保障机制:朝廷规定,州县官俸银中提取一成作为“乡约专项经费”,同时辅以里甲公摊的补充资金,专款专用,用于约所建设、讲约人员酬劳、奖惩物资购置等。例如,江南地区州县为讲约者提供“月米二石”的报酬,北方州县则以银两补贴,确保乡约运行无资金之忧。
3. 文本统一机制:由翰林院牵头,以《南赣乡约》为蓝本,删减其中深奥的心学理论细节,强化明太祖朱元璋颁布的“圣谕十六条”(“孝顺父母、尊敬兄长、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等核心内容)的宣讲要求,编撰成《钦定乡约条例》。《明会典》卷二十《乡约》专门载明:“凡乡约,每里内选年高有德者一人为约正,二人副之,每月朔望,集百姓于公所,宣讲圣谕,申饬条教”,该条例下发全国州县统一执行,既保留了乡约的核心功能,又避免霖方解读偏差导致的治理混乱。
嘉靖九年(1530年),朝廷进一步深化改革,下令“将乡约与里甲、保甲、社学合而为一”,构建“四位一体”的基层治理体系:里甲负责户籍登记、赋税徭役征收;保甲负责治安联防、盗贼缉捕;社学负责童蒙教化、文字传授;乡约负责道德约束、矛盾调解。四者相互配合,形成“管、教、治”的闭环治理链条。例如,保甲抓获盗贼后,并非直接送官,而是先交乡约约正审问:若属初犯且因贫困所迫,由乡约协调里甲为其分配耕地,社学教授谋生技艺,实现“惩恶与救困结合”;若系惯犯或罪大恶极,则由乡约移交官府处置。
据《明实录·世宗实录》记载,到嘉靖中期,全国已有80%以上的州县推行了官方化乡约,其中江南地区(苏、松、常、嘉、湖五府)覆盖率高达95%。苏州府长洲县的实践颇具代表性:知县王仪将全县划分为50个约区,每个约区设约长1名(由品行端正的乡绅担任)、约副2名(由里长兼任),每月朔望(初一、十五)的讲约仪式由知县亲自主持,讲约内容除《钦定乡约条例》外,还融入本地的家规族训与民间规约(如苏州地区特有的“水乡互助规约”)。这种“官方框架+地方特色”的模式,既保证了国家治理意志的下沉,又贴合水乡社会的实际需求——据《长洲县志》记载,推行数年间,当地讼案减半,乡里和睦无争,赋税也能如期足额缴纳。
二、乡约与宗族制度的合流:民间力量的官方吸纳
明代中后期,宗族势力在基层社会的影响力日益凸显,尤其是在江南、华南地区,“聚族而居”的村落占比超过70%,宗族祠堂不仅是祭祀祖先的场所,更是基层社会的权力中心。面对这一社会结构特征,官方化的乡约主动与宗族制度合流,将宗族力量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形成“官约统族约、族约辅官约”的治理格局,实现了国家权力与民间权威的有机融合。
(一)宗族成为乡约的执行载体
朝廷明确规定,乡约的约所优先设立于宗族祠堂,约长、约副从宗族族长或族内贤达中选拔,乡约的奖惩措施与宗族的族规家法直接挂钩。《钦定乡约条例》载明:“凡族内子弟违背乡约者,约正可会同族长依族规惩戒,轻者罚跪祠堂、诵读乡约条文百遍,重者革除族籍、不得参与宗族祭祀。”这种制度设计,让乡约借助宗族的血缘纽带与传统权威,迅速渗透到基层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极大提升了治理效能。
福建泉州府晋江县的蔡氏宗族案例尤为典型:蔡氏是当地望族,族长蔡克廉曾任礼部尚书,他主动将《钦定乡约条例》融入《蔡氏族规》,新增“每月朔望,全族子弟齐聚祠堂,先讲乡约、再议族事”的条款;族内若发生土地纠纷、邻里矛盾,先由族内长老结合乡约调解,调解无效再报官府。据《晋江县志》记载,嘉靖年间,蔡氏宗族通过乡约调解的纠纷达300余起,仅10余起需官府介入,极大减轻霖方行政负担。更值得一提的是,蔡氏宗族还将乡约执行情况与族产分配挂钩:遵守乡约、品行端正的子弟,可优先获得族产耕种权;违背乡约者,则削减其族产份额,这一举措进一步强化了乡约的约束力。
(二)乡约成为宗族的合法性来源
对于宗族而言,参与官方乡约不仅能提升宗族的社会地位,还能获得官方的政策支持——如优秀宗族可获得“忠义世家”匾额,族长可优先被举荐为乡绅,甚至宗族子弟参加科举时能获得地方官府的额外关照。因此,各地宗族纷纷主动对接乡约制度,将“遵守乡约”列为族规的核心条款,以争取官方认可。
广东潮州府郑氏宗族在《族规》中明确写道:“吾族子弟,凡不遵乡约、不敬长上、不睦邻里者,不得入祠堂祭祖,不得参与族产分配,不得录入族谱。”为确保乡约落地,郑氏宗族还设立“族约监督团”,由族内长老与乡约约正共同组成,定期巡查族内子弟行为。此外,乡约还为宗族提供了“跨越血缘的治理联盟”:在华南地区,多个宗族共居一村的情况普遍,乡约成为不同宗族之间的“共识纽带”。例如,广东惠州府博罗县的罗阳村,居住着陈、黄、李三大宗族,因争夺水源曾多次爆发大规模械斗,官府屡禁不止。推行官方乡约后,三族族长共同担任约长,在乡约框架下制定“共享水源、轮流灌溉、互助农耕”的约规,每月联合讲约,化解了延续数十年的矛盾。据《博罗县志》记载,自乡约推行后,罗阳村“三族和睦,无械斗之扰,农耕有序,岁稔年丰,成为远近闻名的安宁村落”。
(三)乡约与宗族合流的治理成效
乡约与宗族的合流,实现了“国家意志的民间渗透”与“民间力量的官方整合”,成为明代基层治理的一大创新。据嘉靖末年户部统计,推行乡约-宗族合流模式的地区,民间纠纷发生率下降60%,赋税征收效率提升40%,盗贼案件减少50%。这种模式的成功,本质上是国家利用民间既有秩序实现治理目标,避免了“强推制度引发的基层抵触”。例如,江西吉安府泰和县,通过乡约与宗族的结合,仅用三年时间就解决帘地长期存在的“宗族械斗、赋税拖欠”两大难题,被朝廷树为“全国乡约治理典范”,其经验在《大明会典》中专门记载推广。
三、乡约的功能拓展:从道德教化到基层行政辅助
随着官方化进程的深入,明代乡约的功能不再局限于道德教化,而是逐渐延伸到基层行政的各个领域,成为官府的重要“行政助手”,其角色定位也从单纯的“道德共同体”转变为全能型的“治理共同体”。
(一)赋税征收的协助者
明代中后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大量农民失去土地成为流民,导致户籍混乱、赋税征收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官方将乡约纳入赋税征管体系,规定约长需配合里长核实本约区的土地、人口数量,建立详细的“赋税台账”;对于无力缴纳赋税的贫困户,由乡约协调宗族或富户垫付,待秋收后偿还,避免赋税流失。
浙江嘉兴府秀水县知县李培在推行乡约时,创新设立“赋税互助会”,由约长担任会长,组织富户自愿出资建立“助税基金”,专门帮扶贫困户缴纳赋税。据《秀水县志》记载,嘉靖三十一年(1552年),秀水县遭遇严重旱灾,粮食歉收,200余户贫困户无力缴纳赋税。约所通过“助税基金”为这些农户垫付赋税,待次年秋收后,农户以粮食偿还(免息);对于极度贫困、无力偿还的农户,则由宗族出面担保,分期偿还。这一举措不仅确保帘年赋税的足额征收,还避免了流民产生,得到朝廷的嘉奖,“赋税互助会”模式随后在江南地区广泛推广。
(二)地方治安的维护者
乡约与保甲的深度结合,使其成为基层治安的核心力量。朝廷规定,约长兼任保甲长,负责组织壮丁夜间巡逻、排查可疑人员;对于规模的盗贼活动(如偷窃、抢劫),由乡约壮丁自行处置,处置结果报官府备案;对于大规模的匪患或倭寇侵扰,则及时上报官府,并配合官军围剿。
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倭寇进犯江苏松江府,烧杀抢掠,百姓流离失所。当地乡约迅速行动,约长召集各约区壮丁数千人,组成“乡约义勇军”,配合官军守卫城池。乡约义勇军熟悉当地地形,在城郊设伏、破坏倭寇粮道,历时三个月成功击退倭寇。松江府知府方廉在给朝廷的奏疏中称:“乡约壮丁,勇而有义,与官军同心协力,死守城池,此乃松江保全之关键。”战后,朝廷下令各地乡约增设“团练教习”,由退役军官担任,负责训练乡约壮丁,进一步强化乡约的治安功能。据《松江府志》记载,此后松江府再无大规模倭寇侵扰,乡约壮丁成为当地治安的“第一道防线”。
(三)公共事务的组织者
乡约还承担了修桥铺路、兴修水利、赈济灾荒等公共事务的组织工作。约长负责召集乡民商议公共事务方案,筹集资金与人力,并全程监督工程实施;官府则提供政策支持与技术指导,确保公共事务顺利推进。
河南开封府祥符县贾鲁河沿岸的10个约区,因河道淤塞,每逢雨季便泛滥成灾,农田被淹。嘉靖四十年(1561年),在约长的联合组织下,10个约区共同开展疏浚河道工程。约长们先召集乡民代表商议,确定“按田出工、按财出资”的筹集方案:共筹集资金2000余两(其中乡民自筹1500两,官府补贴500两),参与乡民达万人;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各约区推选代表组成“工程监督组”,负责账目管理与施工质量监督,每日公示收支明细,杜绝贪污舞弊。历时半年,河道疏浚工程顺利完成,灌溉农田数万顷,彻底解决了沿岸水患问题。据《祥符县志》记载,该工程“耗资少、见效快、民心顺,皆赖乡约之组织协调之功”。
(四)文化教化的主导者
乡约与社学的结合,形成了“蒙学-乡约”的一体化教化体系:社学负责教授文字与基础礼仪(如洒扫、应对、进退之礼),乡约负责深化道德教化,将“圣谕十六条”转化为具体的行为准则。约长定期到社学讲课,结合乡约中的真实案例讲解“孝顺父母、和睦邻里”的道理;社学学生则成为乡约的“宣传员”,将学到的乡约理念传递给家人,实现“以童蒙育民心”的效果。
江西吉安府庐陵县的社学,将《钦定乡约条例》列为必修课程,要求学生每日背诵条文,并撰写学习心得;每月朔望讲约时,学生需上台分享心得,由约正点评。例如,有学生在心得中写道:“昨日见邻舍张奶奶独居无依,我帮她挑水砍柴,约正这是‘和睦乡里’的践行,我心中甚喜。”这种“学用结合”的模式,让道德教化真正融入日常生活。据《庐陵县志》记载,推行这一模式后,该县“童子皆知礼义,乡民皆守规约,讼狱之事逐年递减,民风日渐淳厚”。
四、官方化乡约的困境与调适:权力失衡与治理内卷
明代乡约的官方化虽大幅提升了治理效率,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官方权力的过度介入导致乡约的民间性逐渐弱化,乡绅与官府的权力博弈日益加剧,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乡约异化”现象,陷入治理内卷的困境。
(一)权力失衡:从“官民协同”到“官府主导”
随着乡约被全面纳入行政体系,官府逐渐掌握了乡约的绝对主导权:约长的选拔从“乡绅公推、官府备案”变为“官府直接任命”,且多任命退休官吏或官府亲信;讲约内容从“道德教化+地方规约”变为“单纯宣讲圣谕十六条”,禁止加入地方特色内容;乡约的奖惩措施也需经官府批准,约正失去了自主裁决权。这种变化使得乡约逐渐失去民间自治的灵活性,沦为官府的“附庸”。
北直隶顺府大兴县的乡约便是典型例证:该县约长由知县直接任命,且多为知县的亲信幕僚;讲约内容严格限定为《圣谕解义》(明代官方对“圣谕十六条”的权威解读),约正若擅自加入地方规约,便会被弹劾“违制乱法”;乡约调解的纠纷需逐字逐句上报官府审批,往往耗时数月,导致“纠纷拖成大矛盾”。据《大兴县志》记载,当地乡民抱怨:“乡约者,官府之口舌耳,非吾民之规约也,听之无益,不如不赴。”久而久之,乡民参与讲约的积极性大幅下降,乡约逐渐流于形式。
(二)乡绅的投机化:从“治理者”到“权力掮客”
部分乡绅利用担任约长的机会,勾结官府谋取私利:虚报赋税数额,侵占乡约经费;偏袒本宗族势力,打压其他宗族;甚至将乡约壮丁变为私人武装,欺压百姓。这种现象在江南地区尤为突出,因当地乡绅势力强大,与官府的利益联结更为紧密。《明世宗实录》中明确记载:“江南乡绅借乡约渔利者,所在多颖,足见该现象的普遍性。
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苏州府吴县爆发“乡约贪腐案”:约长徐琨(内阁首辅徐阶的族弟)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乡约经费500余两(用于购置田产);同时勾结知县虚报灾民数量,骗取朝廷赈济款300余两,全部私吞。案发后,徐琨被革职查办,当地乡约也因失去乡民信任而陷入瘫痪。据《吴县志》记载,此案导致“乡民不信乡约,讲约仪式无人参与,治安与教化功能皆废,盗贼复起,讼案激增”。更严重的是,此案引发连锁反应,江南多地乡绅效仿徐琨,利用乡约谋私,使得乡约的公信力大幅受损。
(三)治理内卷:形式化与实效性的背离
为应对朝廷的政绩考核,部分州县官将乡约变为“形式化工程”:只注重讲约仪式的排场(如搭建豪华约所、组织大量人员参与),不关心实际治理效果;约所建设追求“高大上”,却忽视规约的执行;甚至出现“雇人参加讲约”的现象——州县官花钱雇佣流民凑数,营造“乡民踊跃参与”的假象。这种形式化的乡约,不仅无法实现治理目标,反而加重了乡民的负担(需承担约所建设费用)。
湖广黄州府黄冈县知县为完成考核指标,强制要求乡民每月朔望必须参加讲约,缺席者罚款(每人每次罚铜钱五文);讲约仪式耗时长达3时,内容空洞乏味(反复诵读《圣谕解义》),乡民苦不堪言。据《黄冈县志》记载,当地流传民谣:“乡约乡约,形式多多,实效寥寥,百姓受累,官府邀功。”更讽刺的是,该县因乡约形式化突出,被朝廷评为“乡约推行先进县”,知县得到擢升,而当地的治理问题却愈发严重:盗贼横行,宗族械斗屡禁不止。
(四)制度调适:官方与民间的再平衡
面对乡约官方化带来的困境,明代中后期的统治者与士大夫进行了一系列调适,试图重建“官民协同”的平衡,让乡约回归治理本质。
1. 下放权力,恢复民间自主性:隆庆元年(1567年),朝廷下令“乡约约长由乡绅公推、官府批准,不得直接任命;各地可在《钦定乡约条例》基础上,补充地方规约,报官府备案即可”。这一规定恢复了乡绅在乡约中的主导权,让乡约重新贴合地方实际。例如,浙江绍兴府会稽县,乡绅公推的约长结合当地“水乡多船户”的特点,补充“船户互助规约”(如船只遇险互相救援、货物运输诚信约定),使得乡约重新发挥实效。
2. 强化监督,规范乡绅行为:设立“乡约监察员”,由乡民推选代表担任(每约区2-3名),负责监督约长的行为与乡约经费的使用;监察员可直接向州县官举报约长的违规行为,若州县官包庇,可越级上报。隆庆三年(1569年),常州府无锡县约长因贪污经费被监察员举报,知县试图包庇,监察员直接上报应府,最终约长与知县均被查处,这一案例震慑了各地乡绅与官员,有效遏制了乡约贪腐现象。
3. 回归本质,剥离过度行政职能:万历元年(1573年),张居正推邪一条鞭法”时,专门针对乡约发布规定:“乡约应以道德教化、矛盾调解为核心,不得过度介入赋税征收、治安缉捕等行政事务;赋税由里甲负责,治安由保甲负责,乡约仅协助配合。”这一规定剥离了乡约的过度行政职能,让其回归“教化与自治”的本质。例如,山东济南府历城县,剥离乡约的赋税职能后,约长专注于道德教化与矛盾调解,仅用两年时间就使当地民风改善,讼案减少30%。
4. 差异化推进,避免“一刀潜:朝廷认识到不同地区的社会结构差异(如北方宗族势力薄弱,南方宗族势力强大),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乡约模式:如北方直隶定兴县,因宗族势力薄弱,乡约直接与保甲结合,约长兼任保甲总甲,重点负责治安联防;而福建漳州府,乡约则与宗族祠堂深度绑定,约长由各族族长轮值,侧重宗族内部教化与跨宗族矛盾调解。这种差异化推进方式,避免了制度僵化,提升了乡约的适配性。
这些调适措施取得了显着成效:江南地区的乡约重新恢复了民间活力,乡绅与官府的权力博弈趋于平衡;华南地区的乡约与宗族结合更为紧密,治理实效性显着提升;北方地区的乡约则成为治安与教化的重要载体。据《明实录·神宗实录》记载,万历中期,全国乡约的形式化现象减少40%,乡民的参与度提升50%,乡约重新成为基层治理的有效载体。
五、古今对照:明代乡约官方化的现代启示
明代乡约从“民间自治”到“官方化整合”再到“官民再平衡”的演变历程,为当代基层治理职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适”提供了重要启示:如何在发挥国家主导作用的同时,保留民间自治的活力,实现“有效治理”与“基层活力”的双赢,是基层治理的核心命题。
(一)治理整合的边界:避免“过度行政化”
明代乡约的官方化实践表明,国家对基层治理的整合必须把握合理边界,过度介入会导致民间活力的丧失,陷入“治理内卷”。这一教训对当代基层治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当代推行的“村规民约”制度,明确强调“群众制定、群众执孝群众监督”,避免行政权力过度干预。例如,浙江宁海县推邪村级微权力清单”,明确划定乡镇政府的职责边界——仅为村规民约制定提供政策指导与备案,不得干涉村规民约的内容制定与执行过程;村规民约的修订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参会人数需达村民代表的2\/3以上,同意人数需达参会代表的半数以上),确保其民间属性。这种模式与明代后期“下放乡约权力”的调适思路一致,既保证了国家意志的传达(村规民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又保留了基层自治的灵活性。
(二)民间力量的吸纳:构建“共治联盟”
明代乡约与宗族制度的合流,本质上是国家对民间既有秩序的吸纳与整合,而非强行重构,这一经验对当代基层治理极具借鉴价值。当代基层治理应充分利用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等民间力量,构建“政府+民间”的共治联盟,而非政府单打独斗。例如,上海浦东新区的“社区共治委员会”,由街道办牵头,吸纳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社会组织代表组成,共同商议社区事务(如老旧区改造、垃圾分类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委员会的决策遵循“多数同意”原则,街道办仅负责协调资源与执行决策,不直接干预决策过程。这种模式与明代“官约统族约、族约辅官约”的治理格局相似,实现了国家权力与民间力量的良性互动,既保证了治理方向的正确性,又激发了民间的参与热情。
(三)治理功能的定位:回归“公共服务本质”
明代乡约的功能拓展虽在短期内提升了治理效率,但长期来看导致其偏离了“道德教化与公共服务”的本质,陷入治理困境。这一教训提示我们:当代基层治理组织应明确功能定位,避免承担过多行政职能,专注于公共服务与社会自治。例如,四川成都推行的“社区营造”项目,将社区居委会的职能严格限定为“公共服务提供(如养老、托育)、矛盾调解、文化建设”,剥离了原本承担的税收协管、治安巡逻等行政职能;这些行政职能由街道办下属的政务服务中心、派出所承担,社区居委会负责配合与反馈居民需求。这种分工模式与明代张居正“剥离乡约行政职能”的调适思路一致,让基层自治组织回归本质,提升了治理的精准性与实效性——成都的社区矛盾调解成功率从原来的70%提升至90%,居民满意度大幅提高。
(四)制度弹性的保持:允许“本土化创新”
明代《钦定乡约条例》虽实现了全国统一,但朝廷后期允许各地补充地方规约,保持了制度的弹性,这一经验对当代基层治理至关重要。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应留出空间,允许各地结合实际进行本土化创新,避免“一刀潜。例如,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村规民约,融入了苗族的“榔规”、侗族的“款约”等传统规约,内容涵盖生态保护(如“禁止乱砍滥伐苗寨周边山林”)、民族团结(如“苗侗两族通婚者,村集体给予奖励”)、传统节庆传承(如“每年三月三举办芦笙节,全体村民参与”);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的村规民约,则结合白族的“本主信仰”,将“保护本主庙、传承扎染技艺”纳入规约。这些本土化创新,让村规民约更贴合当地实际,得到了群众的广泛认同,治理效果事半功倍——黔东南州的村寨矛盾发生率下降50%,大理州的传统技艺传承率提升60%。这与明代乡约“统一文本+地方补充”的模式异曲同工,证明了制度弹性对于基层治理的重要性。
六、结语:明代乡约“官民协同”的历史镜鉴
明代乡约的“官民协同”转型,是中国传统基层治理智慧的集中体现:从王阳明南赣乡约的“心学驱动、民间主导”,到嘉靖新政的“官方整合、制度推广”,再到万历年间的“权力调适、回归本质”,明代乡约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中,探索出了一条“多元共治”的道路,其经验与教训为当代基层治理提供了深刻镜鉴。
这一转型的核心启示在于:基层治理的关键是“平衡”——平衡国家权力与民间活力,避免国家过度干预扼杀民间自主性,也避免民间自治陷入无序状态;平衡统一制度与地方特色,既保证国家治理的整体性,又兼关方实际的差异性;平衡治理效率与治理公平,既追求治理目标的快速实现,又确保治理过程的公平公正,让群众真正受益。明代乡约的成功之处,在于它始终未脱离“民本”核心:无论是民间主导还是官方整合,最终目的都是“安百姓、固邦本”;其困境则在于权力失衡与功能错位,而调适的过程,正是向“民本”核心的回归。
当代基层治理正处于“共建共治共享”的转型阶段,明代乡约的经验与教训尤为珍贵:唯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平衡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才能构建起既有序又有活力的基层治理体系。从明代的乡约到今的村规民约,治理的形式在变,但“官民协同、共治共享”的核心不变,这正是传统治理智慧对当代的深刻启示,也是基层治理永葆活力的关键所在。
喜欢文明双螺旋:从遗物到遗产的智慧请大家收藏:(m.86xiaoshuo.com)文明双螺旋:从遗物到遗产的智慧86小说更新速度最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