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乡治智慧的辐射与变异
北宋熙宁九年(1076年)的陕西蓝田,秋霜初染渭水两岸。吕大钧站在宗族祠堂的台阶上,望着台下聚拢的乡邻,手中那卷仅千余字的《吕氏乡约》,墨迹还带着松烟的清香。谁也未曾想到,这部为化解邻里争地、宗族械斗而诞生的“民间私议”,会在百年间跨越山川阻隔,从关中平原蔓延至江南水乡、塞北边陲,甚至融入西南少数民族的寨落烟火,成为宋代基层治理的“活法典”。它的传播从来不是简单的文本复刻,而是士大夫以理念为舟、官方以制度为帆、民间以实践为水的共同推动,在不同地域的土壤中长出“核心不变、枝叶各异”的治理形态,更在千年后与当代基层治理形成奇妙的跨时空对话。
一、士大夫圈层的“理念接力”:笔墨间的治理火种
《吕氏乡约》的第一缕传播火种,并非来自朝堂诏令,而是源于宋代士大夫的精神共鸣。北宋中期,科举制度催生了庞大的士人阶层,他们怀揣“修身齐家治国平下”的理想,却在王安石变法的动荡中,目睹了中央政令与乡土实际的脱节——国法虽严,却管不了邻里口角、耕牛借贷的“细故”;保甲法虽强,却止不住乡民因土地兼并而生的怨怼。当《吕氏乡约》“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的宗旨传到士大夫手中时,他们仿佛找到了践行儒家“仁政”的钥匙,这种“以民间之力补国法之阙”的治理思路,恰好契合了他们“致君尧舜上,再使风俗淳”的政治追求。
蓝田吕氏兄弟的社交网络,成为火种传播的第一通道。吕大忠、吕大防、吕大钧、吕大临四兄弟,既是“关学”的核心传承者,又在朝堂占据重要位置,其学术声望与政治影响力交织成一张覆盖全国的社交网络。吕大防官至宰相,在朝期间与司马光、苏轼、范纯仁等名臣过从甚密;吕大临作为张载最得意的弟子,与二程、朱熹等理学家书信往来频繁,时常探讨“乡闾治理”的路径。《吕氏乡约》制定后,吕大钧亲手誊抄三十余卷,分寄远方友人,在信中写道:“乡约者,非吕氏一家之约,乃下乡闾共守之规,愿与诸君共推之,以正风俗、安黎民。”
司马光在洛阳收到文本时,正忙于编纂《资治通鉴》,他连夜批注:“此约虽简,却能补国法之阙,正民风之本”,并在《司马氏书仪》中专门增设“邻里篇”,融入乡约“礼俗相交”的理念,将“邻里互助、患难相恤”纳入家族礼仪规范。元佑元年(1086年),司马光被贬居陕州,竟亲自仿照《吕氏乡约》制定《陕州乡约》,细化出“劝农桑、禁赌博、恤孤寡、解争讼”四大条款,要求“同约之人,每月聚于村学,讲论孝悌,调解纠纷”。陕州乡约推行仅一年,当地“盗匪渐息,邻里和睦”,时任陕州知州的范纯仁特意上书朝廷,盛赞其“简易可行,实乃基层治理之良策”。
士大夫的宦游之路,让治理火种跨越地域壁垒。福建将乐的百姓至今流传着“杨时置约安乡梓”的故事:北宋元佑年间,杨时出任将乐知县,刚到任就遇上三起宗族械斗,起因都是争夺灌溉水源。当地邵氏与廖氏宗族为了争夺金溪支流的用水权,已经争斗了数十年,甚至出现“白昼持械、夜焚庐舍”的惨剧。杨时想起恩师程颐推荐的《吕氏乡约》,便召集两族族长与当地乡绅,在县城开元寺的银杏树下彻夜长谈。他取出《吕氏乡约》抄本,逐字逐句讲解“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的宗旨,动情地:“同为桑梓之民,何因一水之利而结世仇?乡约云‘患难相恤’,如今旱灾将至,若能共用水源、互助耕作,方能共渡难关。”
最终,两族族长握手言和,共同参照乡约制定《沙县劝农文》,将“德业相劝”转化为“劝农桑、息争讼”,把“患难相恤”细化为“水利共用、农具互借、荒年互助”。杨时还亲自选定“约正”——由退休官员、乡绅、宗族长老组成三人议事组,每月初一在祠堂主持聚会,让乡民在宴饮中商议水利分配、调解矛盾。为了让乡约深入人心,杨时还组织学童传唱乡约歌谣:“乡约立,风俗正;邻里和,家业兴;水利通,五谷丰。”三年后,将乐县“无械斗之警,有互助之风”,金溪两岸的稻田连年丰收,邻县顺昌、泰宁纷纷效仿,乡约理念在闽北山区扎下根来。
印刷术的普及,则让这份理念走向更广阔的地。北宋中期,福建建阳的书坊主余仁仲发现,《吕氏乡约》的手抄本在士大夫间传阅甚广,甚至有乡民专程从百里之外赶来抄写,便敏锐地意识到其中的市场价值。他主动联系吕氏家族,获得刊印授权后,邀请学者加注解读,刊印了首部《吕氏乡约集解》。这部“建本乡约”采用通俗的白话文注释,配上插图,价格低廉,一经推出便风靡全国,从杭州的书铺到成都的集市,都能看到乡民争相购买的身影。余仁仲在序言中写道:“乡约乃百姓日用之规,当使农工商贾皆能通晓,故以浅白之言解之,愿下乡闾皆得此治世之方。”
南宋淳熙年间,朱熹在福建武夷山讲学,对《吕氏乡约》进行增订,增加了“敬长上、恤孤寡、禁淫祠、戒奢侈”等条款,刊印后被称为“朱订乡约”。朱熹特别强调乡约的“可操作性”,将“过失相规”细化为“犯义之过、犯约之过、不修之过”三类,每类列举具体行为,如“借物不还”“宴集无节”“不事耕作”等,让乡民一目了然。浙江永嘉的士人叶适读罢“朱订乡约”,立即在温州推行,他结合当地“重商”的习俗,提出“商人守信、匠人守艺、店家守诚”的补充条款,规定“同约商人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违者逐出乡约,三年内不得参与集市贸易”。这一举措让温州的商业秩序大为改善,“温州货”因诚信而声名远播,乡约也从农耕社会成功延伸到商业市镇。
千年后的今,这种“理念接力”依然在上演。浙江安吉鲁家村的村支书朱仁斌,在整理村史时发现了清代抄录的宋代《山阴乡约》残卷,其职每月一聚、共议村务”“患难相恤、互助共赢”的记载,让他深受启发。2015年,鲁家村推邪村民议事会”制度,每月15日召集村民代表、乡贤、企业家聚会,商议乡村建设、产业发展等事务。为了解决“土地流转难”的问题,议事会参照乡约“互助合作”的理念,推出“土地入股、抱团发展”的模式,将村民的土地集中起来,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让村民共享产业收益。如今的鲁家村,从一个“脏乱差”的普通乡村,变成了“全国美丽乡村示范村”,村集体经济年收入超千万元。从宋代士大夫的书信往来,到当代村支书的村史研读,乡约所蕴含的“民间自治、协商共治”理念,在跨越千年的“理念接力”中,始终保持着鲜活的生命力。
二、官方的“制度吸纳”:从民间公约到治理体系
元符三年(1100年),陕西转运使李稷的奏章送到了宋徽宗的御案上。奏章中,他详细描述了蓝田乡约的实践成效:“推行三年,蓝田无盗、邻里和睦,赋税毕纳,狱讼减少大半,其效甚着”,并建议“下州县仿其制,以补保甲之不足”。此时,王安石变法后的保甲法虽强化了治安管控,却因“严刑峻法”“强制摊派”引发民怨,许多乡民为逃避保甲兵役,纷纷逃亡他乡,反而加剧了基层动荡。宋徽宗正愁找不到基层治理的平衡点,李稷的奏章恰好提供了答案——乡约以“自愿加入、道德约束、互助合作”为核心,既能化解民间矛盾,又能凝聚人心,与保甲法形成功能互补。
大观二年(1108年),一道圣旨传遍下:“仿蓝田吕氏乡约,建立乡约组织,以厚风俗、正人心。”这道诏令标志着乡约从“民间私议”正式升级为“半官方制度”,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为确保乡约的有效推行,朝廷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一是明确地方官的推广责任,将乡约推行成效纳入官员考核指标,“推行得力者晋升,敷衍塞责者降职”;二是规范乡约的组织架构,规定乡约设“约正”“副约正”各一人,由地方官会同乡绅共同推举“德高望重、通晓礼义”之龋任,报上级官府备案;三是提供资源支持,允许乡约组织使用乡村祠堂、学校等公共设施作为议事场所,从地方财政中拨付少量经费,用于乡约聚会、奖惩等活动;四是明确乡约与国法的衔接,规定“轻罪由乡约劝诫,重罪禀官处置”,形成“乡约补国法之阙,国法为乡约后盾”的治理格局。
官方的制度设计,让乡约获得了更强大的推行力量。江苏苏州的知州晏敦复,接到诏令后立即行动,他召集属县官员与乡绅,在苏州府衙召开为期三日的议事会,逐条商议《苏州乡约》的条款。考虑到苏州是江南重镇,赋税繁重、商业发达,晏敦复在原版乡约基础上,增加了“催缴赋税、规范市场、兴修水利”等条款,明确“同约之人需按时缴纳赋税,不得拖欠;商人需公平交易,不得欺诈”。为了让乡约深入人心,晏敦复还下令将乡约条文刻在石碑上,立于县城入口、乡村路口与集市中心,让乡民“抬头可见、铭记于心”。如今,苏州碑刻博物馆藏的《苏州乡约碑》,依然清晰记录着“同约之人,遵守国法、践行乡约,违者轻则劝诫,重则禀官”的规定,碑文中还详细记载了乡约的执行流程:“每月朔日聚会,直月通报善恶,约正调解纠纷,乡绅监督执斜,成为宋代“国法与乡约互补”的实物见证。
地方官府的创造性实践,让乡约融入不同地域的治理需求。浙江温州知府洪迈推行乡约时,发现当地河网密布,水利纠纷频发,许多乡村因争夺水源而械斗不断。他深入田间地头调研,发现问题的核心在于“水利设施年久失修,用水分配无章可循”。于是,洪迈在乡约中专门增加“兴修水利、共用水源”章节,规定“各村共同出资修渠筑坝,按田亩多少分配水量,私占水源者罚谷五十石,用于水利修缮”;同时,设立“水利监督官”,由乡约直月兼任,负责记录用水情况、调解水利纠纷。这一举措化解了长期的水利矛盾,温州百姓自发在水渠旁立碑,刻上“乡约治水,惠及万民”八个大字。据《温州府志》记载,乡约推行后,温州的水利纠纷减少了七成,粮食产量连年增长,“旱涝保收,百姓安居乐业”。
四川成都府路的转运使赵开,则针对蜀地多山、盗匪猖獗的特点,将乡约与保甲制度深度结合,创新推出“乡约联防”模式。他规定“约正统领保甲巡逻队,每村设烽火台,遇盗匪则鸣锣示警,邻村需立即支援”;同时,在乡约中增加“防盗奖惩”条款,“捕获盗匪者赏银十两,怯懦退缩者记入恶簿,三年不得参与乡约福利”。为了提高乡民的防御能力,赵开还组织乡约组织开展军事训练,“每月朔望日,壮丁集中训练射箭、格斗之术”。这套模式推行仅两年,蜀地的盗匪便“不敢轻易犯境”,治安状况大为改善,百姓纷纷称赞“乡约联防,比官兵更可靠”。
到了南宋,乡约已成为全国性的基层治理制度。据《宋史·地理志》记载,南宋时期,全国各路(相当于现在的省)均有乡约组织分布,仅江南东路(今江苏、安徽、江西部分地区)就有乡约组织200余个,仅建康府(今南京)就有17个。乡约的治理范围也从最初的道德教化、纠纷调解,扩展到赋税征收、公益事业、灾害救济、文化传承等多个领域。绍兴十三年(1143年),江南发生严重旱灾,建康府的乡约组织迅速行动,约正牵头募集粮食,设立12个粥棚,救助灾民近万人;同时,组织乡民开挖水渠,引水灌溉农田,帮助农户恢复生产。乾道七年(1171年),温州遭遇强台风袭击,房屋倒塌无数,农田被淹,乡约组织立即启动互助机制,“富户捐粮捐物,壮丁帮助重建房屋,妇女照料老弱病脖,仅用三个月就完成了灾后重建,让百姓迅速恢复正常生活。
这种“官方引导+民间自主”的模式,在当代基层治理中依然闪耀着智慧的光芒。广东佛山南海区的“乡约+网格化”治理模式,便是对宋代制度的创造性转化。南海区借鉴宋代“约正”制度,在每个网格设立“网格长”,由党员、乡贤担任,负责收集民情、调解纠纷、宣传政策;同时,参照宋代“官方支持”的做法,政府为网格提供经费保障,建立“乡约积分制”,村民遵守村规民约、参与公益事业可获得积分,积分可兑换生活用品、医疗服务等福利。为了解决“邻里矛盾调解难”的问题,南海区还成立“乡约调解委员会”,吸纳退休法官、律师、宗族长老等加入,参照宋代乡约“情理兼顾”的调解思路,既依据法律条文,又考虑乡土人情,调解成功率高达95%。从宋代的“诏令推斜到当代的“政策引导”,乡约在官方的制度吸纳中,始终保持着“民间自主”的内核,实现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治理共振。
三、民间的“实践创新”:地域土壤中的治理之花
南宋绍兴年间,山西大同的村民王老汉,拿着刚抄写的《云州乡约》,激动地对乡邻:“这下好了,以后盗匪来了,咱们有联防的规矩了!”此时的北方,正值宋金对峙的紧张时期,战乱频繁、盗匪横行,百姓深受其害。蓝田原版乡约职患难相恤”的条款,在北方乡民的实践中,被细化为“防盗联防、互助耕作、灾荒救济”等具体规则。乡约的传播,从来不是被动接受,而是民间根据地域特点进行的创造性实践,在北方的风沙、南方的烟雨、西南的山寨中,绽放出各具特色的治理之花。
(一)北方地区:烽火中的互助与防御
北方地区作为宋辽、宋金对峙的前沿阵地,治安防御与农业生产是乡村面临的两大核心挑战。山西大同出土的《云州乡约》,是北宋末年北方地区乡约的典型代表,其条款设计完全围绕“应对战乱、保障生存”展开。乡约明确规定:“各村设巡逻队,壮丁轮流值守,白日巡查田间,防止粮食被抢;夜间守卫村落,严查陌生人出入;遇盗匪、敌寇侵扰,立即鸣锣示警,邻村听到警报后,需在半个时辰内派兵支援,违者记入恶簿,取消其乡约互助资格。”
为了落实这一规定,云州乡民们自发行动起来:有钱的村民捐钱修建寨墙、挖掘壕沟,没钱的村民出工出力;乡约组织统一打造兵器,每户配备刀、棍、弓箭等防御工具;还在村落之间设立烽火台,约定“一寨举烟,诸寨响应”。北宋宣和七年(1125年),金兵南下侵扰云州,攻破了周边多个无防御设施的村落,却在进攻王老汉所在的王家寨时遭遇顽强抵抗。当时,王家寨的巡逻队发现金兵后,立即鸣锣示警,同时点燃烽火台。半个时辰内,周边五个村寨的巡逻队纷纷赶来支援,乡民们凭借寨墙坚守,用弓箭、滚石打击金兵,坚守三日三夜后,终于等到官兵赶来支援,成功保住了粮食与家园。战后,乡约组织对表现英勇的乡民进行表彰,将其事迹记入“善簿”,并奖励酒食、布匹;对怯懦退缩者进行公开劝诫,责令其参与寨墙修缮作为补偿。
在农业生产方面,北方地区土地贫瘠、自然灾害多发,乡约的“农业互助”条款应运而生。陕西延安的《延安乡约》规定:“同约之人,耕作时人力、农具、耕畜可相互借用,不得收取费用;遇旱灾、蝗灾等自然灾害,乡约组织牵头统计受灾情况,富户捐粮,壮丁互助耕作;设立‘救荒仓’,每年秋收后,每户缴纳一斗粮食存入仓中,荒年时按人口发放,保障基本生活。”南宋建炎二年(1128年),延安遭遇特大旱灾,赤地千里,庄稼颗粒无收。乡约组织立即启动救荒机制,打开“救荒仓”,向村民发放粮食;同时,组织乡民开挖水渠,引黄河支流灌溉农田;还联系周边未受灾的乡村,以物易物,用当地的皮毛、药材换取粮食。在乡约的互助机制下,延安乡民成功渡过难关,没有出现饿殍遍野的惨状。
如今,这种“互助防御、协作发展”的智慧,在北方基层治理中依然发挥着作用。内蒙古通辽市的嘎查(村),借鉴宋代乡约的联防制度,推邪邻里互助组”模式,将10户人家分为一组,每组推选一名组长,负责治安巡逻、防火防盗、应急救援。每年冬季,草原干物燥,防火压力大,互助组便轮流巡逻,一旦发现火情,立即组织组员扑救;遇到暴雪等自然灾害,互助组相互帮助清理积雪、转移牲畜。在农业生产上,通辽市的村民成立“农机合作社”,借鉴宋代“耕畜互借”的理念,村民共同出资购买大型农机设备,统一调度使用,不仅降低了生产成本,还提高了耕作效率。从宋代的“寨堡联防”到当代的“邻里互助组”,从“耕畜互借”到“农机合作社”,乡约中的互助理念,在北方的土地上不断传承与创新。
(二)南方地区:宗族与商业交织中的治理智慧
南方地区自然条件优越,宗族势力强大,商业活动频繁,乡约在这里呈现出“宗族协同、商业规范”的鲜明特点。福建泉州的《晋江乡约》,是“族规乡约一体化”的典范。晋江地区宗族林立,每个宗族都有自己的家训族规,但缺乏统一的地域治理规则,时常因土地、水源等问题发生宗族械斗。《晋江乡约》的制定,正是为了整合宗族力量,形成地域治理合力。乡约规定:“同约之人,以宗族为单位加入乡约,宗族领袖兼任约正或副约正;乡约聚会在宗族祠堂举行,奖惩与宗族祭祀挂钩,善行者在祭祀中受表彰,恶行者被剥夺祭祀资格;宗族内部纠纷先由乡约调解,不得擅自械斗。”
这种模式充分利用了宗族的血缘纽带,降低了乡约的推行成本。南宋绍兴年间,晋江陈氏宗族与林氏宗族因一块宅基地产生纠纷,双方族人手持棍棒对峙,眼看就要爆发械斗。乡约约正陈德明与副约正林文轩立即赶到现场,按照乡约规定,将双方族长请到祠堂调解。约正引用乡约“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的宗旨,动情地:“陈氏与林氏世代为邻,婚丧嫁娶相互协助,如今怎能因一块宅基地结仇?乡约云‘邻里和睦,家业兴旺’,若械斗发生,两败俱伤,得不偿失。”随后,约正组织双方族人共同商议,最终达成协议:宅基地归两族共同所有,改建为宗族祠堂的附属广场,供两族子弟读书、议事使用。这场纠纷的和平解决,让乡约的影响力迅速扩大,晋江地区的宗族纷纷加入乡约,形成“宗族抱团、地域共治”的治理格局。
对于商业发达的江南地区,乡约则增加了“诚信经营”的条款,规范市场秩序。苏州的《吴县乡约》针对江南市镇商业繁荣、商人云集的特点,专门设立“商业篇”,规定“同约商人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买卖交易需明码标价,不得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商人之间如有纠纷,先由乡约组织调解,不得擅自争斗或告官”。南宋时期,苏州阊门的商人张某,在售卖丝绸时以次充好,被消费者举报到乡约组织。约正立即召集乡绅、商人代表对张某进行约谈,张某起初拒不承认,约正便拿出乡约条文,告知其“若拒不整改,将被逐出乡约,三年内不得参与苏州集市贸易”。张某深知“乡约声誉”对生意的重要性,立即向消费者道歉,退还货款,并承诺今后诚信经营。此后,张某严格遵守乡约,生意越做越大,还被乡约组织评为“诚信商人”,成为其他商饶榜样。这种“民间约束”的商业规范,与官方的“市易法”相互补充,共同维护了江南地区的商业秩序,让江南市镇成为宋代最繁荣的商业区域。
当代江南的基层治理,依然延续着这种智慧。浙江义乌作为“商品之都”,借鉴宋代乡约的商业规范,推邪商户诚信积分制”,将诚信经营、志愿服务、公益捐赠等行为量化为积分,积分高的商户可享受贷款优惠、摊位优先租赁、政府采购优先合作等福利;积分低的商户则被列入“失信名单”,进行约谈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将被逐出市场。为了强化监督,义乌还成立“乡约诚信监督委员会”,由消费者代表、行业协会、退休干部组成,定期对商户进行检查评分。在这种制度激励下,义乌商户的诚信意识显着提高,“义乌商品,诚信下斜的口碑传遍全国。福建莆田的乡村,则建立“宗族理事会+村民议事会”制度,宗族理事会传承家风家训,调解宗族内部纠纷;村民议事会商议村务、制定村规民约,二者相互配合,既发挥了宗族的血缘纽带作用,又保障了村务的公开公正,化解了不少长期积累的矛盾。
(三)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团结中的文化融合
宋代西南、岭南地区,汉族与苗族、瑶族、壮族等少数民族杂居,民族文化差异较大,民族矛盾时有发生。乡约在这里的传播,没有采取“一刀潜的模式,而是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习俗文化,形成了“汉族理念+少数民族特色”的治理模式,成为“民族团结、文化融合”的纽带。贵州的《播州乡约》,由播州土司杨粲主导制定,是南宋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乡约的典型代表。杨粲深知,播州作为汉族与苗族、彝族杂居之地,治理的关键在于“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因此,《播州乡约》既借鉴了《吕氏乡约》“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的核心宗旨,又融入了少数民族的习俗文化。
乡约明确规定:“汉夷之民,同为大宋子民,相互尊重、互助友爱;不得因种族差异而争斗、歧视;汉族村民需尊重少数民族的祭祀习俗,少数民族村民需遵守汉族的礼义规范;如有民族纠纷,需由乡约组织与土司、寨老共同调解,以和平方式解决。”为了让乡约深入人心,杨粲还组织人将乡约条文翻译成苗族、彝族语言,刻在石碑上,立于少数民族村寨的入口处;同时,规定乡约聚会时,汉族与少数民族村民共同参与,品尝彼茨特色美食,跳民族舞蹈,增进相互了解。南宋嘉定年间,汉族村民李某与苗族村民王某因山林权属产生争执,李某认为王某的族人砍伐了自己山林的树木,王某则辩称山林是苗族村寨的传统狩猎场。双方族人闻讯后,纷纷手持棍棒赶到现场,眼看就要爆发冲突。约正与苗族寨老立即赶到,按照乡约规定,组织双方代表共同勘察山林边界,查阅历史记载,最终确认山林为两族共有,约定“汉族村民可在山林砍柴,苗族村民可在山林狩猎,不得相互干涉”。这场纠纷的和平解决,让两族村民认识到乡约的公平公正,此后,汉族与苗族村民通婚、互助的现象越来越多,和睦相处成为常态。
在文化融合方面,乡约更是发挥了重要作用。广西的《邕州乡约》将壮族的“寨老制度”与乡约的“约正制度”有机结合,规定“寨老兼任副约正,参与乡约议事与纠纷调解”,既尊重了壮族的传统治理方式,又融入了汉族的乡约制度。乡约还将壮族的“三月三”歌圩、汉族的“重阳节”敬老活动纳入“礼俗相交”条款,鼓励各族村民共同参与。每年三月三,邕州的汉族与壮族村民齐聚河畔,唱山歌、抛绣球、互赠礼物;重阳节时,各族村民共同为老人祝寿,分享美食,增进民族感情。这种“文化融合”的治理模式,让乡约在少数民族地区落地生根,得到了各族村民的广泛认同。
南宋末年,元军南下进攻邕州,汉族与壮族村民正是依靠乡约的互助机制,联合抵抗元军。壮族村民熟悉山地地形,负责侦察敌情、设置埋伏;汉族村民擅长制作兵器、修筑防御工事;各族村民轮流守城,相互支援,坚守城池三个月之久。城破后,各族村民依然顽强抵抗,谱写了民族团结、共御外侮的壮丽篇章。如今,这种“文化融合、民族团结”的智慧,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依然闪耀。贵州黔东南的苗族村寨,推邪寨老+村规民约”制度,寨老负责传承苗族文化、调解纠纷,村规民约规范村民行为,其职民族团结、互助友爱”的条款,与宋代《播州乡约》一脉相常为了保护苗族的传统手工艺,村规民约还规定“年轻村民需向老艺人学习银饰制作、蜡染技艺,不得擅自放弃”;同时,鼓励汉族游客参与苗族的民俗活动,促进文化交流。广西壮族的乡村,则在村规民约中融入“三月三”民俗活动,规定“每年三月三举办民族文化节,各族村民共同参与,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这些实践,既保护了少数民族文化,又促进了民族团结,让乡约的智慧在新时代焕发出新的活力。
四、跨时空的对话:乡约智慧的当代回响
从陕西蓝田的千余字文本,到覆盖全国的乡约文化网络,《吕氏乡约》的传播与变异,本质上是传统治理理念与地域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它所蕴含的“民间自治、协商共治、因地制宜、互助友爱”等智慧,不仅塑造了宋代的基层治理格局,更在千年后与当代基层治理形成了深刻的跨时空对话。
宋代乡约“核心宗旨不变、具体条款因地制宜”的传播特征,为当代基层治理提供了重要借鉴。如今,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社会结构、文化习俗差异巨大,“一刀潜的治理模式难以适应实际需求。陕西蓝田县作为《吕氏乡约》的发源地,深度挖掘乡约文化资源,推邪乡约积分制”,将遵守公序良俗、参与公益事业、孝敬父母、邻里互助等行为量化为积分,村民可凭积分在村里的“乡约超时兑换生活用品、医疗服务、子女教育补贴等福利。为了让积分制更贴合当地实际,蓝田县还根据不同村庄的特点调整积分条款:山区村庄增加“生态保护、森林防火”积分项,平原村庄增加“农业互助、粮食生产”积分项,城镇周边村庄增加“文明经营、志愿服务”积分项。积分制推行后,蓝田县村民的文明素养显着提高,邻里纠纷减少了80%,公益事业参与率提升了60%,成为“古为今用”的典范。
云南丽江的纳西族村寨,则在村规民约中融入东巴文化,将“保护环境、尊重自然”的传统理念转化为具体条款。纳西族世代居住在玉龙雪山脚下,有着“敬畏自然、爱护环境”的文化传统。当地村规民约规定:“不得砍伐古树、不得捕杀野生动物、不得污染溪流;游客进入村寨需遵守环保规定,不得乱扔垃圾;村民需轮流参与村寨环境保洁,违反者将被取消参与东巴祭祀的资格。”这些条款既保护帘地的生态环境,又传承了纳西族的东巴文化,让丽江的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相得益彰,成为全国生态旅游的标杆。
宋代乡约“士大夫引领、官方支持、民间参与”的多元主体模式,也为当代“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提供了历史参照。如今,许多乡村推行的“党建引领+乡贤助力+村民参与”模式,正是对这种传统的继承与发展。浙江德清的“乡贤参事会”,邀请退休干部、企业家、文化名人、宗族长老等乡贤参与村务决策、调解纠纷、发展产业。乡贤们凭借自身的人脉、资源和威望,为乡村发展出谋划策:退休干部发挥政策优势,帮助村里争取项目资金;企业家利用商业资源,引进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等产业;文化名人挖掘乡村文化资源,打造特色文化品牌。政府则通过政策支持、资源保障,为乡贤参事会提供办公场所、经费补贴,将乡贤参事会的建议纳入村务决策程序。村民通过村民议事会、村规民约,主动参与自治实践,对乡村发展提出意见建议。在这种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下,德清的乡村面貌焕然一新,涌现出一批“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的美丽乡村。
从宋代的《吕氏乡约》到当代的村规民约,从蓝田的“民间实验”到全国的基层治理实践,乡约所蕴含的治理智慧,在跨越千年的时光中,始终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它告诉我们,基层治理既要坚守“以民为本、公平公正”的核心宗旨,又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充分尊重民间的智慧与创造力;既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又要调动多元主体的参与热情,形成治理合力。在当代基层治理的探索中,我们依然可以从《吕氏乡约》中汲取智慧,将传统治理理念与现代治理技术相结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地域实际的基层治理体系。
从关中平原到江南水乡,从塞北边陲到西南山寨,乡约的智慧如同一颗颗种子,在不同的地域土壤中生根发芽,最终长成枝叶繁茂的治理之树,为当代基层治理提供着源源不断的历史滋养。这种跨越千年的治理智慧,不仅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宝贵财富,更是我们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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